一、殯葬服務
二、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
項次 | 對象 | 承辦單位 | 檢附申請資料 | 申請期限 |
1 | 公費安養榮民 (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) |
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 |
1.死亡證明書。 2.除戶戶籍本。 3.全民健保退保 證明。 4.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單據。 5.末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 |
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2 | 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 |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 | 1.申請書。 2.死亡證明書。 3.除戶戶籍本。 4.退伍令正本。 5.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 6.郵局存摺。 |
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備註 | ||||
1.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。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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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。 |